抖音APP被判侵权,注意!这些信息受保护

时间:2020-08-01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案件引起舆论关注。该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 4.3.1版(以下简称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APP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从此次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都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姓名、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允许的,但是,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个人的社交关系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社交关系表现为在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凌某某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此案的判决给互联网企业提了一个醒: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合法、必要、最低限度。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决定权,才能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和使用。

个人信息的规范处理和安全保障会促进数据资源的积累和利用,设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才能构建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相信,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产品模式设计和技术创新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其中,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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