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关情况引发网友热议。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而草案中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也就是说,草案取消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
同时,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也不再需要出示户口簿,仅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另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还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限制。
草案中第七、第十三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在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如今,草案中正式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限制,对于长期在非户籍地工作的人们来说,以后进行婚姻登记将更加方便。
此外,草案中还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