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24-09-05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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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贾鹏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省民政厅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起草了《吉林省慈善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9月5日,也就是今天正式施行。我们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韩金华女士和省民政厅副厅长张驰先生,向大家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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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韩金华:
制定《吉林省慈善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后,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下面,我对条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公益慈善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慈善法,完善慈善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优化慈善发展环境,不断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我省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240个,在积极推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肯定。特别是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广大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社工组织、社工和志愿者纷纷响应、积极发挥作用。但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慈善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基础薄弱、政策支持和激励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也亟须规范和引导。依据新修订的《慈善法》,及时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吉林省慈善条例》立足吉林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对《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和补充,充分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吉林实践经验,对加强我省慈善文化建设,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促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共9章54条,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应急慈善、慈善服务、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6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慈善文化建设等作出规定。第二章慈善组织共6条,主要规定慈善组织的设立、职责、慈善行业组织、社区慈善等内容。第三章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共15条,主要规定公开募捐、网络募捐、合作募捐、定向募捐、信息公开、捐赠人的权利、慈善财产使用等内容。第四章慈善信托共4条,分别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及备案、信托财产、信托变更、信托终止。第五章应急慈善共5条,分别对应急职责、应急机制、募得款物使用、补办备案、提供便利作出规定。第六章慈善服务共5条,分别对加强协作、慈善帮扶、保护受益人和志愿者权益、志愿者服务、志愿服务激励保障作出规定。第七章促进措施共7条,分别对慈善组织能力建设、税费减免、购买服务、人才激励、慈善表彰奖励、回馈机制作出规定。第八章监督管理共4条,分别对监督责任、社会监督、慈善信息统计发布、信用记录作出规定。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个人求助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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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驰:
慈善事业是实施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经过积极努力《吉林省慈善条例》正式出台,并于今天起施行。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发挥好牵头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监管措施,保障慈善活动的规范开展
(一)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慈善组织各项内部制度,如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财产管理、项目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剩余资产处置制度,人员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等。重点加强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积极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检查。继续开展阳光慈善工程,要求慈善组织对章程、机构、人员、制度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活动,慈善项目,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敦促各慈善组织逐条逐项整改,提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水平。
(三)加强慈善组织综合监管。省民政厅将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年报审查工作,结合抽查审计、信用监管等工作,发挥年报审查在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防微杜渐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强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善款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将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获取慈善组织违法违纪信息,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二、着力培育扶持,不断推动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健全慈善组织服务体系。
一是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均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慈善组织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助困、助老、助医、助学、助残、见义勇为、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众多领域的慈善援助和慈善服务功能。
二是优化慈善组织结构布局。鼓励具有公开募款资格的慈善组织,发挥枢纽作用,搭建行业培育发展、资源支撑、人才聚集、联络服务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慈善,鼓励各地创新基层慈善模式,设立社区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搭建梯级慈善网络,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公益慈善。
三是畅通和创新慈善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一批政治可靠、治理规范、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慈善组织。支持发展慈善信托,积极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拓宽财富向慈善领域流通渠道。
(二)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借助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平台,培育公民的慈善理念和慈善情怀,吸引更多公民的广泛参与。建立慈善与志愿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加强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组织的互动合作,有效整合工作资源。
二是培育慈善领军人物。以表彰、奖励等措施为抓手,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爱心人士投身慈善事业。
三是加强慈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培训,培养慈善专业人才。
(三)理顺慈善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慈善工作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不断完善慈善工作协调、会办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外部监督、扩大社会参与,努力形成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搞好培训引导,进一步营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认真抓好法制培训普及。我们将把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法制培训列入跨年度工作计划,着力抓好人员培训和法制普及工作。
一是搞好慈善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各级慈善会、慈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分期进行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慈善募捐、慈善援助、慈善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搞好行政管理人员轮训。对各级慈善行政管理人员全面进行法制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知法、懂法、用法,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提高行政管理的实效性。三是推动慈善法制普及。通过开设媒体专栏、公益广告、社区课堂、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推动群众性法制普及。
今天是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条例》正式实施,同时也是“中华慈善日”。全省将在本月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普法宣传。
(二)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
一是树立“依法行善”的意识。根据《条例》精神,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慈善文化传统,通过强化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以“依法行善”为重要内容的现代慈善文化积淀。
二是弘扬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现代慈善价值观。将弘扬现代慈善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接,通过现代慈善理念的教育和现代慈善文化的传播,促进公民间的平等相处、互助互爱和共同发展。
三是营造慈善发展环境。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广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开展慈善募捐、设立慈善信托、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慈善组织策划开展义演、义卖、慈善大集等群众参与性强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动员、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等加入慈善帮扶队伍,共同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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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从刚才发布的内容看,《吉林省慈善条例》是继慈善法修订后,省级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韩金华:
条例的亮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强化慈善文化培育。明确规定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规定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设立“吉林慈善奖”。规定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
二是优化慈善服务管理。进一步深化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开展慈善活动税费减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三是规范慈善活动和个人困难求助。明确慈善组织设立或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募捐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规定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的作用,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同时规定个人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是设立应急慈善专章。与慈善法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完善政府应急慈善响应与慈善组织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公开募捐及监督;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开募捐事后备案;为应急慈善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一是明确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税费减免等促进措施。二是规定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三是推动慈善活动开展。规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设立社区、单位基金,用于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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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广播电视台:《条例》出台后,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张驰:
《‌吉林省慈善条例》作为新修改的《慈善法》发布后,我省出台的首部‌慈善类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标志着我省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向着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全省慈善组织更加规范有序的开展慈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有助于慈善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面向全社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慈善动员工作,必将促进我省慈善工作的发展。
二是《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衔接工作机制,发挥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的作用,促进公益慈善力量与救助需求精准对接,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该条款有助于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救助工作中,能够在各方力量的协助下,发掘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精准设立救助项目,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条例》对慈善组织日常管理、公开募捐及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捐赠等工作给予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使慈善组织开展工作时能做到有法可依,极大避免了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
应急慈善一直都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工作,无论是新冠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还是水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引发捐赠热情。该条款对应急慈善活动的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慈善组织更加高效有序的做好应急慈善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法合规的将全社会的爱心善意传递下去。
五是《条例》确立了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吉林省委省政府分别在2011年和2015年发布过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次又专门把促进措施写入《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慈善工作的支持,必将有助于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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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条例》中明确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请问今年吉林省的“慈善日”活动主要有哪些内容,较往年有哪些亮点?

张驰:
《条例》明确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网页、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形式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今年,我们已经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九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切实加强新修改《慈善法》和《吉林省慈善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将其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的会议部署和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清单,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慈善知识竞赛、主题征文、公益讲座、制作宣传视频等形式,推动慈善法律法规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二是努力打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通过摆放宣传栏、发放宣传单,进行综述和数据对比等形式,直观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慈善事业发展成就。通过加强对“中华慈善奖”“吉林慈善奖”获得者的宣传,褒扬慈善典型,宣传慈善榜样,讲好慈善故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平台、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地标建筑、地铁公交等载体,投放公益广告,组织开展有地方特色、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三是广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开展慈善募捐、设立慈善信托、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开展道德实践。鼓励慈善组织策划开展义演、义卖、慈善大集等群众参与性强的公益慈善活动。动员、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等加入慈善帮扶行列,共同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特别是今年,我们要求全省859个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要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广泛开展慈善宣传活动。要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求联合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并通过公开募捐、企业捐赠、政府资助等多种方式募集帮扶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确保宣传月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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