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德惠 民法相伴——说“典”: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时间:2020-11-10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德惠市融媒体中心推出<幸福德惠   民法相伴——说“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

谁来承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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