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德惠市融媒体中心推出<幸福德惠 民法相伴——说“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