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在被告店铺购买了商品,双方对商品的质量、价格进行了约定,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货物,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 李先生订单显示拟购买的商品为法国正品,被告也承诺为代购法国正品,但依据鉴定结果,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以假充真的行为明显属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服装店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店铺不仅要支付4000元鉴定费,还要支付李先生赔偿金5.1万元。某服装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了该服装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形时,就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