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并指定11家法院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开展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发布会介绍,省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考虑到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经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人才储备,最终决定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改革,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省法院结合吉林生态环境特点,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决定由全省十个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推动形成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模式。具体是由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负责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长春铁路、吉林铁路、通化铁路、白城铁路、延边铁路、梨树县、东辽县、临江市、前郭县、珲春林区共10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全省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从9月26日第二个“吉林生态日”起,各指定管辖法院正式开始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
此次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构建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是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一次重构。全省法院将以此次改革为契机,一体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常态化运转,一体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一体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一体打造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拓展跨区域管辖便民举措,稳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服务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助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