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于9月27日起施行。该《条例》是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促进人才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对长春市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条例》共分为8章66条,坚持“引育用留”全链条发力,聚焦人才需求和人才发展,从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人才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将长春市引进人才方面好的政策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固化。规定人才引进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需要,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采取符合本市实际的引才措施,破除户籍、地域、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吸引各类人才向本市流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紧缺人才编制池,提供产业紧缺人才事业编制;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柔性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支持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坚持全方位培养人才,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点任务。《条例》规定培养人才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省市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人才培养;鼓励、支持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制定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海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制定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建设汽车、光电、新材料研发等特色工程师学院,打造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在留住人才方面,《条例》规定对人才实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产权激励、收入分配激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并规定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来源:掌上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