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以下简称7部交通法规)修改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
此次7部交通法规共修改了186条,修改内容集中在四个方面:
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方面。按照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将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实施主体统一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方面。取消了对未随车随船携带运营证件、从业资格证件的处罚,改为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监管;调整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处罚种类、数额超越了上位法规定幅度和范围的条款。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后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行政许可方面。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取消对班线客运车辆运营时间的审批条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申报从业资格时提供体检表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批条件;根据今年全国人大备案审查要求,取消驾驶员申报从业资格时户籍方面的限制。
行政管理方面。将普通国道、省道路政执法事权下放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删除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设施收取公路占用费的规定;新增了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信息共享条款,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高速公路养护计划调整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编制养护计划,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将7部法规中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统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原文标题:吉林省正式施行(记者 刘佳雪)
来源:掌上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