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搬到了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在当地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穆某和赵某因非法采伐、收购一株树龄约260余年的红豆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被告人穆某在明知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但未办理的情况下,委托并协助被告人赵某砍伐了余家村柴山上的一株红豆杉。采伐完成后,穆某将该红豆杉树干运回了其位于打通镇大罗街上的租用房屋中,赵某从穆某处获得好处费1300元。后据穆某自述,其于2022年2月与其妻子袁某一同将该红豆杉树干全部烧毁用于熏腊肉。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与赵某共同采伐的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植株地径50CM,测算树龄260余年。经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专家评估,二人的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额度总计34860元。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穆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穆某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860元,被告人赵某之子代赵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共计3486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二被告人盗伐的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常绿针叶植物,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由于红豆杉生物学特性对生态环境要求较高,自身天然更新能力差,种群数量极为有限,是典型的衰退型类群。野生红豆杉植株作为森林生态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自觉抵制危害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