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发现这些行为可举报!

时间:2023-02-28 来源:吉林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全域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2﹞5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吉环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规模养殖场粪污违法倾倒犯罪、集中处理设施管理不善等养殖污染问题,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将第一时间办理、核实、整改,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协助举报人申请奖励。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举报平台电话

12369

畜牧部门监督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

  

电话举报

信箱举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96603

2087593008@qq.com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0431-88777509

xmc88777509@163.com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0432-62049829

myjcyc@163.com

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0434-3626353

spnyxmk@163.com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0437-3297055

148046443@qq.com

通化市农业农村局

0435-3330366

thsmyk@163.com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0439-3365710

bsmyjcyk@163.com

松原市农业农村局

0438-2111022

symyfzk@163.com

白城市畜牧总站

0436-6988862

3236645@163.com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

0433-2662205

ybzcyc@163.com

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0433-5988011

21975345@qq.com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0435-5095788

mhmycky@163.com


文件链接



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第六条 经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


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


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信息,亦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按照第六条标准核算,按上限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符合奖励规定的,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行政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监管职责部门依奖励申请做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职责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


(二)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举报人为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监管职责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线索后,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跑风漏气、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监管职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吉环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原文标题:两厅局联合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剑指养殖污染


来源:吉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