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网信办关于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5-06-18 来源:网信吉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为指导和帮助省内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吉林省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

02
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03
备案材料

履行备案手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以集团公司等形式运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由集团总部统一履行备案手续;如多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关联关系(多个子公司、办公区、连锁店、第三方服务企业等),且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目的、必要性以及人脸信息处理方式、范围一致的,可以合并履行备案手续。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2.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3.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6.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7.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8.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9.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材料模板及填报流程等详细要求及步骤请参见“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登录页《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

04
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05
咨询方式

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电话:0431—82761087(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06
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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